什么是称义?
圣经中的“称义”一词表达的是“义”或者“正确的关系”的概念。与此相对,在希腊道德观中“义”却是四大基本伦理美德之一(其它三种美德为节制、良善及虔敬),其基本含义是“大体符合社会所要求的伦理规范”。但圣经所说的“义”却有其超然的准则,它意味着同神及祂的律法有正确的关系。
“称义”和“义”是带有法律意义的术语。
在法庭上所讨论的本质问题——被告与法律之间有什么关系?如果是在英国,这问题还涉及被告与君权的关系。因此,有人把法庭上的审判说成是“女王与被告的对质”。当法官宣告判决的时候,也即宣判被告此刻与法律之间所处的关系。
同样,圣经所说的“称义”并不是指通过改变一个人的品性而使他成为义,而是指通过宣判立他为义。有人认为这种说法很不恰当,因为它把“称义”降低为简单的“宣判”;这样,“称义”就成了一个律法的假定。但事实并非如此,正如詹姆斯·布卡南(James Buchanan)在其讲论“称义”的经典著作中比较人的称义和神的称义时所指出的:
“法官的判决只是一种宣布;它并不能立一个人无罪或者有罪,而只能宣布他在法律的眼中是有罪还是无罪;这判决有可能是错误的,因为它可能把本来有罪的人宣布无罪,也可能把本来无罪的人宣布有罪。但是像神那样的“称罪人为义”却是任何法官也做不到的——祂首先将一个从前不义的人立为义,然后再宣布他为义;他的判断是绝对无误、永远真实可靠的。”
然而,有一个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:我们怎么知道圣经里的“称义”指的是通过宣判立一个人为义呢?下面有几个证据:
1.“称义”与“定罪”是相对的。根据申命记25:1,审判官要“定(称)义人有理,定恶人有罪”。显然,“定罪”的意思不是“使某某有罪”,而是“宣判某某有罪”,并借此定他“有罪”。与此相对应,“称义”的意思也不会是“使某某无罪”,而只会是“宣判某某无罪”,并借此定他“无罪”(参看箴17:15)。
2.和“义”有关联的词都带有司法的特征——例如:创世记18:25即以神作为审判者的身份为其重点。从诗篇143:2也可找到类似的证据。
3.其它与“称义”同义的表达不表示“使……为义”,但都带有这种“宣判为义”、“立为义的”的含义(参看创15:6;诗32:1-2以及保罗在罗4:3,6-8对前二者的引用)
4.“称义”所涉及的借公开宣布而得以改变的地位问题,其最终证据就在于圣经所说的耶稣自己借复活而被“称义”(提前3:16)。若以主的品性发生改变来解释这一说法,那简直是无稽之谈。它只会是指神通过复活的胜利来使耶稣的义得到证明。祂的复活宣告祂与神有着正确的关系(参看罗1:4)。 |